公司治理暨永續經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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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暨永續經營委員會
●本公司之公司治理暨誠信經營委員會於2017年先後於7月與10月召開二次會議,由本公司各單位針對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議題提出報告及討論,且經委員會決議後執行。
●相關執行成果報告每年定期提報董事會一次。
項次 | 計畫項目 | 說明 | 進度 |
1 | 公司治理及誠信經營內部宣導 | 邀請葉銀華教授進行公司治理及誠信經營相關專題 演講主題:從最近案例(樂陞公開收購毀約、股市炒作、掏空、復興航空解散等)看董事會運作。 重點對象:高階主管 |
2017年9月7日完成。 |
2 | 草擬本公司「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審查標準及作業辦法」。 | 公司法於2005年6月修訂時於第172之1條賦予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提案權,並明定提案字數(300為限)、不得列為議案之提案,和對提案股東之通知和說明(為何不列入議案)義務。 為因應日後有股東提案發生時,本公司需有藉以審查提案是否列入股東會議案之原則、根據、標準,以便在決定不列入股東提案時得做為依法必須在股東會提出說明之依據。 |
2018年1月2日公告並施行此辦法。 |
3 | 鼓勵簽署舊版到職員工承諾書員工改簽署新版承諾書之相關措施 | 為加強保護本公司營業秘密、研擬新版職工承諾書,並請本公司員工重新簽署新版承諾書。 | 1. 2018年1月17日公告新版職工承諾書。 2. 2018年2月1日至2月28日進行重新簽署職工承諾書作業。 |
4 | 進行董事會績效外部評估 | 依據「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7條第3項」和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8條」,本公司宜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及程序,除每年定期就董事會和個別董事進行自我評估外,尚需委任外部專業機構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因此,本公司2016年制定之「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除須進行每年之內部績效評估外,每3年更需委託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專家學者團隊進行外部績效評估。 |
1.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於2018年3月初對線上自評問卷和佐證資料完成審閱。 2.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於2018年3月9日完成對本公司高層主管(董事長、審計和薪酬委員會主任委員、人資長、財會主管、稽核主管、策略長、法務長)之實地訪談。 3. 收到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已分別於今年3月31日和4月25日出具之中文和英文評估報告,並提報董事會。 4. 本公司已針對評估報告中建議事項提出回覆,將回覆內容呈報董事長簽核並於2017年報和公司網頁揭露。 |